携带民工工资潜逃,是职务侵占罪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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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民工工资潜逃
2003年9月,被告人徐某担任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民工负责人,负责代领和发放工程建设民工工资。徐某利用职务便利,将代领的56万元民工工资只发放15万元左右,自己带着剩余的40万余元潜逃到内蒙古赤峰市。过了六年的逃亡生活并挥霍了赃款后徐某投案自首。
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
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,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,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,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基本事实,可以认定为自首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。
【法律依据】:
1、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较大”起点一万元的,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,确定基准刑。
2、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巨大”起点十万元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,从而确定基准刑。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,调节基准刑,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:
(1)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%以下;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,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%以下;
(2)多次职务侵占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3)职务侵占用于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4)职务侵占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5)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4、确因治病、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作者: 华天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方兴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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